BOT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应用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1-02-13 00:00   来源:网络

1引言 BOT即Build(建造)Operate(运营)Transfer(移交)的缩写形式,它的含义为:一个承建者或发起者(非国有部门)从委托人(通常为政府)手中获取特许权,然后从事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经营,并在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

1引言


BOT即Build(建造)Operate(运营)Transfer(移交)的缩写形式,它的含义为:一个承建者或发起者(非国有部门)从委托人(通常为政府)手中获取特许权,然后从事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经营,并在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特许期结束以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委托人。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对项目的经营,获取利润,用于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的利润收入。


鉴于BOT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它正在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所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为了解决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基础设施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1995~2000年间中国的基础设施方面投资将高达5000亿美元。如此巨额的资金需求只依靠政府投资是不可能的,BOT这种新的具有灵活性的融资方式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可行途径。


1993年,国家计委在制定“八五”计划吸引外资计划中首次提出引入BOT融资方式。它首先运用于电厂、铁路、公路、港口和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深圳沙角电厂B厂是我国第一个以BOT融资方式建成的项目。


当前,我国石油工业也存在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如果能将BOT方式引入,无疑将有力推动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作者在此文中总结了最近几年BOT方式在我国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提出了若干建议,供决策者和管理者参考。


2BOT在我国应用过程中的问题


尽管BOT在国外的应用相当广泛,相对我们而言却是较新的融资方式。特别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国内成功的BOT案例也不多的情况下,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的运用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1国外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1)法律问题:由于BOT在我国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我国目前尚没有成文的BOT法规。另外,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处在快速发展和变化之中,相关的法规都有变动的可能性,这就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资收入的不确定性。


(2)收入的保障问题:由于国内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投资方希望与政府达成一份长期的购买协议,以确保有一最低的收入。由于这种保证建立在项目提供者的信誉的基础之上,签订此类合同的政府或部门的财务能力将是投资方十分看重的问题。


(3)外汇的兑换问题:BOT项目运营期间的收入多为不可兑换的人民币,资金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兑换。投资方希望得到中方政府的必要保证,以确保其收入的外汇可自由兑换。


(4)价格或收费问题:投资方寻求的是项目运营期间的稳定的收入,而通货膨胀、汇率变更等具有相当的不可预见性,投资者希望项目运营期间的收费或价格能够与成本相关并在合同文件中以公式的形式进行规定。


2.2采用BOT融资的障碍


(1)管理和政策方面:采用BOT方式融资,涉及许多具体问题,如国家的产业政策、外汇政策和投资政策等。而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机构对BOT融资项目进行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指导BOT项目的实施。


(2)认识方面:BOT融资方式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人们对它缺乏全面的了解和清晰的认识,国内对BOT的主办者要求收益担保和政策上提供优惠不太理解,因而BOT目前在我国实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3)人员方面:BTO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在许多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方法,需要专业人员来实施,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而我国引入BOT的时间不长,BOT的专业人员相当匮乏。


(4)外商的要价问题:在有些项目的谈判过程中,一些外商由于对中国的市场风险估计过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项目建成后运营过程中的产品或服务的要价过高,超过了正常的限度,使得我国政府对其谈判的诚意产生怀疑,导致谈判的最终破裂。


3几点建议


采用BOT方式融资能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种种问题,这并不说明BOT在我国是不可行的。只要我们认真研究,扬其长,避其短,可使之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针对上述问题和障碍提出如下建议:


3.1建立和完善BOT法规


通过研究国际金融市场的状况和世界各国开展BOT项目的动态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的BOT法规。BOT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无论对外国的投资者而言还是对中国政府来说都是必须的。有了BOT法规,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消除了投资者的种种顾虑;东道国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对BOT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完善的BOT法规可以使项目各方在谈判过程中有法可依,加快项目谈判的进度。


3.2选择合适的工程建设项目


尽管BOT融资方式可以作为弥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并不能代替政府投资,更不能喧宾夺主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要方式,而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融资方式。因而,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应用要选择合适)的项目。对采用BOT融资的项目一般的要求为:国家重点项目;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收益较好、投资回收期较短、内部收益率较高(一般应高于基准折算率)的项目;前期工作比较充分的项目。


3.3选择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一般是由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和经营公司组成的联营体,是BOT项目中具体贯彻和落实整个建设和运营计划的单位。项目公司的组成是整个BOT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它一般应为股份制项目公司或由国有企业和外国财团组成的中外合作项目经营公司。


3.4政府支持与担保


政府既是项目的购买者,也是项目的使用者(用户),还是其最终的所有者,因而政府必须对项目提供支持和必要的担保,以此来承担一定的风险。政府对BOT项目的支持和担保一般包括;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保证后勤供应;保证项目在特许期间运营的最低项目收入;保证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保证外汇的兑换;特许期间对项目减免税等。


3.5BOT专业人才的培养


由于BOT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我们必须加强BOT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以适应我国开展BOT项目的需要。要学习和借鉴国外BOT项目成功的经验,在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以达到充分利用国内资金,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


3.6灵活运用BOT方式


(1)根据进入市场的变化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2)鼓励外商以收入的人民币在我国继续投资,综合开发;


(3)在项目融资方面,可以采用国内民间资金与外国资金相接的方式。前者可以解决工程建设需要的人民币部分,后者可以解决工程建设所需的外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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