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月16日-17日,交通部在上海举行国际海运条例宣传贯彻会议。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国务院法制办、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代协会,以及全国主要省、市交通厅(局)、大中型港航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共80多人出席了会议。
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在这次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国际海运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海运业和交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海运业和对外贸易运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他指出,条例是与我国《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规,首先,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有利于推进交通管理部门的政府职能转变。条例规范了市场准入程序,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取消或降低不必要的市场准入限制,有利于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海运业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规定,除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外,无船承运、国际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均实行登记制。条例对上述业务的许可、登记程序、准入条件和审核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行政责任追究制,使政府事务规范化、法制化,提高了透明度。其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的准入政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有关海运服务的对外承诺都在条例中得到体现,以法律条文形式予以载明,体现了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外国航商的在华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国际海运市场监管,维护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第四,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等海运市场经营行为创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和交纳保证金,既是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时也建立起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承担行政责任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洪善祥强调,条例是一项专业性、国际性很强的行政法规,有许多新的管理内容。他要求与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负责人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条例对现有的管理模式有较大调整,工作量大,要周密安排,做好过渡期内的衔接工作。
会上,国务院法制办陈富智处长就全面贯彻实施国际海运条例也作了讲话。他在阐述国际海运条例时指出,在我国国际海运业大力发展的同时,目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市场准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海运企业的资质条件参差不齐,加大了海运市场的风险,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二是有的海运企业暗箱操作,采取索取回扣、压低运价或者随意涨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海运市场秩序,损害货主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一些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海运企业,通过订立不合理的涉及我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或者运价协议等,限制公平竞争;有的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对我国海运企业实施歧视性的不正当竞争调查,严重损害我国海运企业的利益。四是海运企业开展的一些新业务尤其是无船承运业务,其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发生纠纷后难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护货主的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法规,依法加以规范。陈处长还指出,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海运市场将扩大对外开放,外国海运企业将随之进入我国海运市场,进一步加剧国际海运市场的竞争,需要通过立法把我国政府的承诺公开化、透明化和法制化。他对全面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行政提出了四点意见。
这次会议既是国际海运条例宣传贯彻的动员大会,也是学习条例、实施条例的研讨会。来自主要省、市交通厅(局)及港航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在听取了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张国发对国际海运条例的介绍后,就条例中的一些有关规定进行了学习和讨论。据悉,为全面贯彻实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出台,本次会议与会人士结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一实施细则,对如何贯彻条例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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