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这次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总结五年来的工作,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研究建设部门的任务,安排2003年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建设事业取得突出进展
1998年以来的五年,是建设事业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贡献。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的监督调控作用进一步发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新阶段。1999年底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会前,国务院领导还专门召开了部分大中城市市长座谈会,听取地方规划、建设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作了重要指示,国务院领导作了重要讲话。2002年初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先后听取关于城乡规划建设问题的汇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并决定筹备召开第四次城市工作会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审定公布了第4批32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被评定列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等大幅增加,总数已达28个。
各地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快了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强调统筹城乡建设;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高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编制开始起步。有12个省、自治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已上报国务院;9个已完成编制。全国662个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工作基本完成。确立了以控制性详规规范建设活动的制度。86%的乡镇编制了总体规划,70%的村庄编制了村镇建设规划。101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8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中,大多数完成了保护规划的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前三批设立的119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78个完成了总体规划的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
进一步发挥规划监督和调控作用,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了增强。近期建设规划是建设项目安排的基本依据。各地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具体部署,抓紧修改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防止和纠正盲目建设。有些地方出现的随意变更规划、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脱离实际、盲目攀比、急功近利、忽视资源保护的现象开始得到遏制。各地以强制性内容为核心,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认真执行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纠正随意下放规划管理权限、肢解规划管理职能的行为。
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加强。扩大内需的方针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1998年至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0.5%,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全国城市建设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311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7%,其中,国债资金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和续建项目)3948个,安排国债资金1354.7亿元;预计2002年完成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900亿元,比上年增长23%左右。新增城市供水能力2421.4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能力1654.88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到40.3%;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4.5万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8.02%;新增城市道路1.5万公里,集中供热面积6.6亿平方米。
城镇化进入快速增长期。2001年底城镇化率达到37.70%,四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城镇人口数量增加到4.81亿。设市城市数量662个,建制镇20358个。东部地区初步形成京津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城镇密集地区格局,中西部省会的中心城市作用日益呈现。各级建设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按照建设部的布置,通过抓重点镇、示范镇,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
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了城市面貌的改善。创建“园林城市”、交通畅通工程等活动全面展开,创建“无障碍示范城”的工作起步。2001年,颁发了5个“中国人居环境奖”、28个“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包头市荣获2002年联合国人居奖,广州市获得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全球十佳),5个城市获得全球百佳称号,8个城市获得良好范例。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9.5%,30多个城市(区)步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
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了住房制度改革重大突破。几年来,货币化改革的措施逐步到位,初步建立了满足不同收入家庭要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各地认真贯彻重新修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有效地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监管,健全了工作机制,制止和纠正挪用公积金和违规发放贷款。
城乡住宅建设从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促进了经济增长。城镇商品住宅建设完成投资保持了30%左右的增长速度,预计2002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1.5平方米。80%的城镇家庭拥有了自有住房。住房成套率达到70%。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继续扩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启动,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有所提高。农村住房水平提高,到2001年底,农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五年来,城乡住宅投资年增长额保持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额的30%左右,拉动GDP增长1个百分点以上。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消费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从1997年的7.7%提高2001年的10.3%。农村居民的人均居住消费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从12.26%提高到18.32%。
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取得阶段性成果,质量安全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建筑市场秩序好转。各地认真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加快完善市场规则。严肃查处了綦江大桥跨塌、武隆滑坡等案件。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和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自觉性增强。据监察部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由1995年的4700多件下降为2001年的1423件。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研究提出的《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全国96.7%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到2002年底,76%的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管理部门实现了机构分设、职能分离、监督与服务分开,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管理运作进一步规范。
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力度加大。与有关部门制定了治理整顿措施,重点查处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中违反规划圈占地、虚假广告、合同欺诈、违法中介等行为,着力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了深圳“山水居”等一批典型案例,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视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建设部去年多次向国务院上报《关于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形势判断及前景分析》报告,受到高度重视。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的“过热”苗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
《关于城市建设资金及负债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国债工程发挥效益情况的调查报告》等专项报告,进一步分析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加油站整顿治理工作取得进展,发布了《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继续加强规范出租汽车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秩序。
按照集中、统一、效能的原则,初步形成了建设系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新的工作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逐步完善,工程监理覆盖面达到80%以上。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继续好转,重大质量事故有所减少,工程建设质量整体水平有所提高。
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化。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有近15000家建筑业企业、8000多家房地产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建筑企业总数中国有独资公司的比重下降为15%左右。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队伍规模过大,大企业不强,中小企业不专,劳务层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引导建筑企业实行作业层和管理层的分离,注重培育大型骨干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向专业化承包企业发展。
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推进了全国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90%的勘察设计院已经实施企业化改制。
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明确,指导意见已经形成。城市公交、供水、燃气、环卫、园林等开始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实行专营权监管,突破了单一政府投资和国有独资经营的模式。
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工作加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的各项战略决策,围绕“节能、节水、节地、治污”四个制约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环节,加大科技投入,扶持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开发和成熟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住宅产业现代化科技促进工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小城镇建设科技促进工程等科技攻关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
加快标准修订和完善。加快编制新标准的同时,着重对涉及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提高节能、节水水平的标准作局部修订。建立了新的技术标准体系,确立了以强制性标准为基本脉络的技术路线,保持了标准的先进性。
推进建设领域信息化。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四个信息系统,已开始启动建设。建设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征信工作开始实施。各地以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便民服务为重点,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系统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程度有了提高。
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加强法治建设。“三五”普法成效显著,“四五”普法正顺利推进,法制教育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行政法规有5项(其中1项修订),制定部门规章50项。《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涉及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增强了透明度。各地也相继制定颁布了一批相关的地方法规。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对建设领域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全面进行了清理、修订。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第一批取消了135项,第二批拟取消的21项待国务院批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取消了大量行政审批项目,废止或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近300项。
行政行为日趋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通过集中办公、网上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等形式,初步建立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条件、限定办事时限的行政管理新机制,办事效率提高。
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丰硕。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贯彻落实中纪委历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要求,深入开展“三审、两交易、一服务”源头治理工作,先后制定和实施了职业道德建设第二个和第三个三年规划,并通过南京市公众评议行政机关等典型事例,及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促进了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行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开展了“三下乡、五服务”活动,抓好重点行业、联系点、示范点,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涌现了一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建设部会同中宣部和有关省区市,五年中又先后推出了范玉恕、朱崇跃、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在全国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中形成了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加重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对拆迁中的纠纷问题、拖欠工程款问题、出租汽车问题、设计单位改制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等进行了专项调研和治理,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全国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开始实施。
回顾过去,全国建设系统广大职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我们深切感到,推动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城乡建设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坚持从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努力改善人民生活,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坚持统筹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综合部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管理各项建设活动;坚持“两手抓”,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工作中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不讲科学,不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规划,不遵守规划审批的法定程序,脱离实际,盲目建设的情况依然存在,部分地区在发展中存在不顾财力的倾向;一些地方规划编制滞后,规划质量不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适应中低收入家庭需求的住房供应仍然不足,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投资效益不能发挥,垃圾污水产业化程度低;拖欠工程款现象仍很严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国有企业改革滞后;建设领域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还不适应发展的要求,人才短缺状况亟待解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尚不到位,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内涵极为丰富,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必须明确历史责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我们必须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实现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建设事业的很多工作,直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基础条件,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既是生产和其他各项消费的基础条件,也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对于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村镇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统一配置,是现代农村服务业发展,生活消费品进入农民家庭,扩展农村消费市场必不可少的条件。城乡住宅建设是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消费热点。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各类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建设部门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我们应当充分估计面临的任务和挑战。一方面,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城乡建设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另一方面,我们的思想观念、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还远远不能适应高速发展中履行政府机关职责的要求,理论储备、政策储备、人才储备都远远不足。必须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注意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注意不同人群需求,尤其是贫困地区群众和还不富裕人群的利益保护,注意保护文化和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注意速度和结构、质量和效益的统一,进一步消除不利于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坚持以发展的办法解决建设事业前进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努力加快建设事业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城镇化的推进,不仅仅是城镇数量增加和城镇人口比重提高的简单过程。城镇化是一次重大的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现代化,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城乡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至少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推进城镇化必须与新型工业化协调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共同富裕。二是推进城镇化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切实保护人文资源,努力实现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三是推进城镇化必须统筹城乡建设,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形成完善的城镇体系,使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四是推进城镇化必须以人为本。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当前我国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的任务日益紧迫。发展适应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非农产业,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途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经商务工致富,反哺农村和农业发展,更新了观念,增长了知识,提高了文化水平,培育了新一代。建设部门要从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条件出发,促进城镇化健康有序推进。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树立城乡一体的全局观念,加快体制创新,健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机制。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当遵循客观规律,量力而行,稳步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发展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决不能主观臆断,揠苗助长。城市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过程,必须实事求是,着眼全局,立足长远,决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有些同志想把十年、几十年的建设任务在几年里完成;有些地方城镇建设一哄而起,一味追求高标准,热衷于“大广场、宽马路”,耗费财力物力,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群关系,必须坚决防止和纠正。我们必须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的长远利益放在第一位,绝不能片面追求个人政绩。脱离现实可能的建设,短期里也许能起到“面上抹光”的效果,但危及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三、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工作,意义重大。建设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保护和防止重复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保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适度增长;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建设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建设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强化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
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编制规划应明确强制性内容。要把规划的视野从单独的城市扩展到区域。城乡规划既要能够解决政府有效监管的问题,又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要把规划编制重点,从开发建设布局转向重视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从确定城市规模、指标转向重视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科学的建设标准;从确定发展项目转向主要确定保护内容。要以有效引导城市发展为目标,区分强制性和指导性内容。提高近期建设规划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指导各项建设活动。西部地区的城乡规划,要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把生态环境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如期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充分重视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促进城市与区域发展协调,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要明确城镇发展和布局的原则,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要求,统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划定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生态敏感地区,协调跨省级行政区域城镇密集地区的发展。
做好规划编制的分类指导。要依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的要求,编制省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重点发展的城市和重点建设的小城镇,重点发展县城、大城市郊区卫星城镇以及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合理解决区位条件优越的中心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发展格局。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城市,应当分别根据城市所在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条件,城市和周边城镇发展的格局,研究确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编制和审定相应起止年限的近期建设规划,并严格执行。凡未编制“十五”期间近期建设规划的,今年七月要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不得批准用地。今后,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要作为制度长期坚持。
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有机更新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资源。建设现代文明,也应当保护古代文明。要认真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促进文化资源有效保护,改善旧城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要做好对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三个层次的保护,构成从点到面的保护体系。确定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的内容、重点,应当有具体方法和措施,正确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实施旧城改造、改善旧城居民居住条件的同时,必须特别注意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要适当疏散旧城居住人口。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大规模拆迁改建。
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关系,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展旅游业,要立足于资源保护、永续利用,带动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和群众致富。依照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划分不同等级的景区,明确保护要求。要划定景区、核心景区范围,限定核心景区内的游人容量、游览活动的类型和方式,严格限制核心景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清理核心景区内的已有建筑。要划定可供开发建设的游览服务基地。分别编制风景游览、游览设施、经济发展等专项规划,作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风景名胜资源丰富、保护任务繁重的地区,要重视在核心景区之外,按照总体规划,结合小城镇原有基础,集中建设旅游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资源保护性移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在1990年底前编制的,要按要求组织重新修编,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在2003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管理的制度和机构建设。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资源,监督规划的实施。不能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的职责交给企业承担。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维护保养、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签订合同,由专业公司承担。
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要强化省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调控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依据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区域整体协调,切实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城镇发展和建设的实施管理。要严格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水源保护地区、生态保护地区开发和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区域空间开发管制,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省、自治区建设厅是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对强制性内容实施监督。要强化设区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区、中心城市相邻的县和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大学区等,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地要主动调整与国务院文件相抵触的规定内容。设区城市的规划编制审查、专项规划的协调等必须集中在市一级。规划审批的重点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在规划编制中是否执行,强制性内容在规划方案中是否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指标是否抵触。
健全规划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对去年城乡规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各级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受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省级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的城乡规划、园林部门,应当定期向建设部报告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要逐步建立完善小城镇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重点小城镇,要实行规划审批的省级备案核准制度。全面推行规划政务公开,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调研论证,积极探索对国家审批的规划,实行派驻专职人员监督制度的试点。2003年底前,形成城乡规划决策与管理信息反馈和动态调适的全国城市规划与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居住水平
培育和鼓励住房消费。要完善适应不同人群住房支付能力的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放开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全面清理影响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合理限制,合理调整上市交易的收益分配办法。积极引导商品房开发进一步向普通商品住宅建设倾斜,完善配套设施。改进住宅供应,完善住宅功能,提高住宅质量。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要加强检查督促,坚决制止住房实物分配或变相实物分配。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住房补贴制度,落实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原住房建设资金;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售房收入和直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提取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和房管所转制资金后的资金;住房补贴资金不足的地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住房补贴,支持职工购房。要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完成住房公积金机构撤并、调整工作,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扩大公积金个贷发放量,加强信贷管理,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多渠道保障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各级政府解决住房问题的注意力一定要放在中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上。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应结构,大力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和建设、供应标准,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困难企业、独立工矿区等单位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和本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组织职工进行集资建房,禁止利用集资合作建房进行变相实物分配和房地产开发。积极扶持危旧住房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要完善住宅产业政策。建立住宅建筑体系、部品体系,推动基础技术研究、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治污新技术、新材料,实现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住宅产业基地和康居示范工程的辐射带动作用。努力提高住宅产业的工业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大力改善住宅质量。
规范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体制。认真贯彻国务院即将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推行“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规范物业管理收费。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要加大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力度,扩大物业管理的覆盖面。
(三)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发展质量
积极稳妥地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市政公用事业关系群众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要打破垄断,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市场,推行委托管理、特许经营,形成竞争。要建立健全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企业的成本监督制约机制,使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具备补偿生产成本、偿还建设贷款能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和经营。加快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革。市政公用事业单位逐步由企业化管理向企业过渡。国有独资的市政公用企业,要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和科学、效能的经营管理体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
积极推进垃圾、污水产业化进程。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同意的建设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形成机制,培育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2003年底前,要对己建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普查和评估,凡达不到无害化水平的必须限期改造。
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同意的建设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化供水价格改革,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加强供水水质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确保供水安全。完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提高运行效率。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要首先安排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
加强小城镇建设。要有重点地制定完善支持发展小城镇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规划建设标准,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供水、污水处理和收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适应农业人口向小城镇转移的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方针,加快小城镇适用住房的建设。建设部和各地建设部门都要选择几个小城镇作为示范,降低小城镇发展成本,讲究发展质量和效益,研究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引导合理流动,促进周围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指导,重点解决村镇建设布局混乱、公共设施不配套、卫生状况差以及农民建房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深入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要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运行效率入手,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力治脏、治乱、治差,坚决清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严肃查处挤压各类管道、挤占道路的行为。充分发挥现有设施能力,解决设施失修失养问题,近期要重点完善设施配套建设,弥补设施能力不足,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原则。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重点要方便群众换乘衔接,优化线网,科学合理制订公共交通规划。推广应用先进的公共交通管理技术,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有条件的特大城市要发展轨道交通。要保证公交场站等设施建设用地。
大力提倡使用清洁能源。以“西气东输”工程建设为契机,做好指导沿线城市利用天然气工作。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推行煤的清洁燃烧,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率,改善大气质量。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要限期完成。各地要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抓紧落实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的具体措施。要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落实措施和责任人。继续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建设部将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审,对现有情况已不符合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予以摘牌。
(四)深入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宏观调控
全面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是国务院确定的今年重点工作。主要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活动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制定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措施,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项目。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实行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切实加强土地供应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假借各种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防止房地产市场过热。要加强市场形势分析,加快建立房地产预警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住房消费者理性消费,切实防止出现过热。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防止“半拉子”工程。加大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严格控制新建高级公寓、别墅、高档娱乐设施等项目。
深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专项治理与综合整治相结合。规范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要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政府投资工程业主作为重点。对于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在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行为的监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计价行为的监督。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凡是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已完工程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准新开工项目。要在推行施工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的同时,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要鼓励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维护企业、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进一步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封锁,开放建筑市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会同交通、水利、铁道、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加强市场执法检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建设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管理。中国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将其在境外的质量安全行为作为其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
推进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改革。进一步研究完善中央施工企业改革方案,争取尽快颁布指导意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制,继续优化建筑企业组织结构。深化勘察设计单位改革,抓好专业设计事务所的试点工作,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重管理的做法,逐步向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方式过渡。
加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落实政府投资工程的具体责任主体,实现项目建管分离、建用分离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集中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对于经营性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工程,应当实行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企业质量、安全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方式,规范监督行为。政府监督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使用安全等实体工程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要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将附设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剥离出来,使其成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强化市场观念,积极推进工程保险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和农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的措施。尽快改变改建工程、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状况。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加快立法进度。建立健全建设法规系统框架。要把社会经济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以及改革中遇到难点问题,作为法律法规制度研究的重要对象。要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度。要抓紧完成《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管理条例》以及《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的修改、起草、上报和协调颁发。要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管理的法规,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要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还应强调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行政责任、行政管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要求,要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坚定地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要界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调整,不是行政管理职责调整,各地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科学合理地提出关于相对集中的具体处罚事项的建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与实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常沟通工作,促进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协调,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摒弃倚重行政审批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陈旧观念,行政管理决不是简单的行政审批,要加强涉及公共利益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监管。各地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的项目,要及时清理和修订相应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抓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造成市场管理漏洞的,要早研究制定适当的替代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管理真空。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机制,落实审批责任追究制。对保留的过渡性行政审批项目,抓紧研究改革的思路和实施方案。
发挥建设社团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各类建设社团组织要以诚信守法、自律、自立、自强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社团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有内涵,要通过倡导订立行业公约、企业自律规则和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诚实守法、讲信修睦的市场公平竞争氛围。同时,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积极引导并促进企业尽快熟悉和掌握WTO规则及各种国际惯例,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切实发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积极进行建设社团改革试点,克服社团行政化倾向,推动社团规范化发展,承担应有的工作。
(六)推进科技进步,加快信息化步伐
加快建设领域科技进步。注重依靠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加强建筑节能、污水及垃圾资源化、绿色生态建筑技术试点示范和成熟技术推广应用和国际科技合作。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加强战略性、前瞻性软科学研究,特别要注意小城镇发展的有关研究。
全面推进建设领域信息化。推进信息化是当今社会的必然要求。科技咨询型企业要率先实现信息化,要依靠技术进步和信息化,促进技术改造和升级,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道路。要全面实施建设领域政务信息化,重点要放在政府对资源和环境监管上,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和动态调适机制,以及企业诚信制度。加快相关部门局域网络的互联互通,打破内部管理的分割,引导企业信息化工作稳步开展。建立和健全电子政务,推动政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树立宏观管理、市场经济和动态发展的观念,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运用市场经济的原则,公众参与标准编制和修订,为市场服务、为科技进步服务。尽快形成政府宏观管理、专家技术把关、层次清楚、运转灵活、快速高效的标准编制、修订和监督管理体制。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重点,改进工程造价管理机制。
四、围绕主题,与时俱进,保障全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顺利完成全年各项任务。
要以十六大精神统揽全局。学习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认真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实际,“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结合部门特点,联系地方实际,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战略机遇期,认真研究思考建设事业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发展的任务。要认真思考我们在工作中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工作指导思想,具有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和作风,进一步认识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以新思路、新突破、新格局和新措施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探索新举措、新办法。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建设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有总体方案,确定具体进度,落实部门,充分动员领导干部、机关干部,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增强理论和政策储备。建设部要不断总结并推广各地成功经验,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立场上研究问题,制定政策,讲究效率,让群众满意。领导干部要虚怀若谷,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要敢于面对不同意见,反向思考,汲取有益的意见。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社会稳定。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坚持工作在先,预防为主,未雨绸缪,及时排查纠纷,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各种棘手和突发事件。从当前城市拆迁纠纷出现的诸多群体性事件来看,多数与政府“形象工程”随意降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关,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通过细致有效的工作,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确保稳定。要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也包括地方政府盲目实行经营权出让和管理不认真、不到位问题。各地要转变观念,改进工作,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要建立有效的调控手段,监督企业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明确企业法人责任,保护司机合法利益,继续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整顿和稳定工作。要做好建设系统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及其家属的排忧解难工作。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新风。认真学习执行新的党章。深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抓好源头治理腐败和深化预防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化责任分解,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党组(委)成员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到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以职业道德建设为基础,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创建文明行业、文明企业为目标,按照巩固、提高、深化、延伸的工作思路,继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继续推进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积极参与中央精神文明委《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制定和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务求取得新成效和新突破。
培养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全国市长培训中心和干部管理学院以及有关高校的作用,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科技知识水平和执政能力水平。加强西部地区的建设人才的培训。落实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四支队伍培训规划,重点做好领导干部和一线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
同志们,今年建设事业发展、改革、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第四次城市工作会议正在抓紧筹备,重点是研究制定新时期城市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框架。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振奋精神,与时俱进,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努力开创建设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