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和抵押。在国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凡达到合同约定协议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允许从中划出不超过20%的土地,依法按协议出让最低价办理出让手续后用于其他经营。实施意见提出,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费。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以最低价出让,也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实施意见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
在矿产资源优惠政策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在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计划中,重点安排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对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当地脱贫致富有重要作用的地质勘查前期项目,以及矿山企业资源耗竭面临停产、急需扩大资源储量或寻找接替资源基地、又具备成矿地质条件的地质勘查项目。在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项目计划中,重点安排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有重要作用的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水平而急需改进开采手段的改造项目。扩大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的申报范围,凡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申报。
由地方财政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符合条件的,经依法评估并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在自治区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矿业权自行灭失的矿产地、以及其他未设置矿业权的区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逐步减少通过申请批准获取探矿权、采矿权的方式。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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