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何错?七家装载机徐州遭扣押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3-05-23 00:00   来源:中国工业报

装载机7家生产厂家产品在江苏徐州分别遭到当地质检部门的查处,其代理经销网点的产品被扣押至今。据记者调查,此次出现问题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装载机的各类50机型,包括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装载机7家生产厂家产品在江苏徐州分别遭到当地质检部门的查处,其代理经销网点的产品被扣押至今。据记者调查,此次出现问题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装载机的各类50机型,包括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工程机械厂等国内装载机主要生产厂家的产品,均以噪声不达标、起步音响不合格、密封性不好等为由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熟悉工程机械行业的人都知道,装载机是我国工程机械十八大类产品中产销量最大的品种,且基本为国内企业所生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内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现状。其中,上述4家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超过50%以上,基本可以说代表了目前国内装载机生产的最高水平。但是令人意外的是,此次在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报告中,除厦工1台样机目前仍未获得结论外,柳工1台、龙工2台、山工3台,另外还有福建龙坤、南京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及徐州当地一家规模较小的生产厂家产品经检测均为不合格。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如果上述企业的产品被视为不合格,装载机生产将出现严重问题。特别是前面提到的4家企业,长期进行装载机生产,在市场中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在用户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如果它们的产品都不合格,不知道什么样的装载机产品是合格的。以目前装载机的生产现状而言,中国绝大部分装载机企业都该关门了,同时行业标准也应该重新审定了。


合格与否谁说了算


据了解,企业普遍对此次检测工作表示不满。首先是有关质监单位执行任务时态度粗暴,不听解释,强行拖走样机,而且执行手续不规范。另外,对检测报告的公正提出质疑,检测手段是否符合要求也有同样的怀疑,同时多数企业认定是企业恶意竞争造成的。这一事件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企业在当地营销工作的正常开展,再拖下去对销售工作将会带来更大的不利。


日前本报就此一事电话采访了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与徐州质检局稽查六队,接电话的人员听说是报社打来的,先问什么事,后以当事人不在为由将电话挂断。再打过去,两部门人员一说是不知此事,另一说不归他管,请找别的部门。至今仍无结果。


行业专家认为,工程机械属于重工业生产行业,很多产品距离世界一流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产品合格的认定不同于其它工业品,有一定的特殊性。此次检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属于产品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加以解决的,是工程机械产品管理中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并不影响用户使用,据此认定该产品不合格是不妥的。另外,在市场经济下,一项产品的合格与否,更多的应该由用户说了算。装载机产品作为工程机械行业的主要产品类项,在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了客户需求,应该说是一个十分符合国情的产品,理应受到各界的支持与帮助。


也是“SARS”流行吗


对于进行此次检验的原因,据徐州方面回答是因“人民来信”,后又改为“有人举报”。但拒绝告知是何人举报。果真如此,则对上述7家企业的产品(样机)是否都有人举报呢。如果没有,那为什么单单查处了这7家企业的产品?


有人因此揣测,去年夏季山东青州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曾对徐州生产的工程机械产品进行过类似的检验,并给予了处罚,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一后果导致了今天徐州事件的出现。倘若如此,装载机在各地销售可能出现“SARS”一样的病毒,如瘟疫般影响行业发展,其后果实不堪设想。


虽然现在尚无根据证实这一说法,但是,值得业内警惕的是,一段时期以来,装载机行业产品竞争再次出现压低价格,不择手段竞销的现象。某些企业甚至不惜以其它产品利润弥补装载机亏损的作法,抢占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国内装载机生产企业经过近年来的价格战,市场格局已基本形成,无论是第一类前三名企业,还是业内前十名生产单位,都面临着打破目前僵局,争得更大市场份额的现状。但总体而言,企业利润微乎其微,有效经济指标普遍较低,行业整体获利水平不高。这种局面长期存在,势必影响中国装载机业的正常发展。


在行业未来发展中,只有那些保持了良好效益,产品质量稳定,具备了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才能胜出,带动行业走入良性发展轨道。


根据调查表明,此次徐州开展的产品检测活动,在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同时也对有关质检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如什么样级别的质检部门才有权出具产品不合格证明,依据是什么?所使用的检测手段又是什么,是否合格、合乎法律程序;质监局稽查队或检验所有没有权利扣押产品样机,扣押期应是多长,在扣押期间产品所有者有什么样的权利;如果对已扣押的样品企业要求收回时,提出收费,质检部门的根据是什么;从稽查到产品检测、出具报告、检验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几乎全部由质监局一个单位所属部门完成,这种工作流程如果属实,是否合法,谁来监督质检部门工作的公正性,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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