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建管局出台了《青岛市建筑业应对突发事件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信息畅通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确保建筑工人人身和健康安全。
《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各部门、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要成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机构,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处理传染病、群体食物中毒、防汛、防火、防地震、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的指导、培训、审批、备案、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演练完善,提高应急预案的实践性、有效性。建立信息畅通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还要求从2003年9月1日起,建筑工程必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存放施工现场备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由施工单位牵头,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制定,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盖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时,要对预案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建立预案和预案无实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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