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信用安徽”,推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安徽省建设厅从7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并为此制定下发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 法(试行)》。
《办法》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或项目经理发生如下12种违法违规行为,建设、交通、水利、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应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在手册中予以记录,还应及时在网上将有关处罚或处理决定进行信息登录,涉及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及时将有关处理建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这12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项目经理挂靠施工的;企业或项目经理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情节严重的;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在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受通报批评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申报资质和领取手册,否则,按挂靠论处。在施工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定期开展建筑业企业的市场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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