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已结算至今没有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7月3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价款条款不规范的,应重新对合同进行规范。日前,市建委下两道限期还款令,解决工程拖欠款。
为在两至三年的时间内基本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建立起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使工程价款支付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市建委规定,对竣工已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7月3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不能付清全部工程款的,必须在7月31日前与债权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在此之前已经签订还款合同的仍可执行原合同,还款合同要向市、区县清欠办公室备案。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市建委表示,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未能按约定比例支付欠款的,从次年起停止批准其新开项目,并暂扣其他已开工程施工许可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进行降级或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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