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如若失规范 中标后将后患无穷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3-07-30 09:51   来源:公路网

近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化,管理法制化。目前,仍

近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化,管理法制化。目前,仍然有不少业主在设计图纸不到位、投资方案不到位、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急于进行招标投标,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多麻烦。今天,本报推出这篇报道,意在唤起各方关注这个问题。——编者

□背景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设计图纸不到位工程一次性完工难

前不久,笔者到南方一个公路建设工地采访。本来是施工大干的好时机,从项目部到工程队到施工现场,却是一派冷清的景象。笔者纳闷,按照投标时承诺的竣工工期,已经过了10个多月,工程量还没完成1/3。施工单位难道还敢高枕无忧?

找到项目部门卫值班的同志一打听,原来大部分职工回基地或老家休假去了。笔者找到了办公室主任小张,“多好的天气呀,咋就放长假了呢?” “还不是因为图纸不到位”张主任回答。 “工程开工不是已经近3年了,图纸怎么还不到位?”记者不解地问。 “我们投标的时候就有一部分图纸没有设计出来。

下半年,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后,项目部就一直派人到建设、设计单位催要图纸。到现在,还有4份图纸没设计好。”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情况在相当一部分建筑工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施工图纸设计滞后,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即施工企业以各种手段到设计单位攻关,以争取早日拿到自己急需的施工设计图纸。

投资方案不到位想干明白的活儿难 施工企业要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重要的是依据投资方案。施工单位以此为依据,编制预算方案,合理地组合生产力要素。若投资方案不到位,会给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带来诸多被动,在经营管理上更是苦不堪言。

中原地区一家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近10年来先后在华东某省建成了4项重点工程,累计完成投资28000万元(业主实际计价),其中,1995年以后完成的工程两项,1996年交付使用的工程一项,施工单位已经收回投资的50%;1997年交付使用的工程,施工单位已经收回投资近100%。然而,时至今日,这家企业连这几项工程的实际投资总额是多少都弄不清楚,因为建设单位一直没给他们一个明确的、合法的说法。施工企业每提及此事,业主总是以投资方案最后还没有确定予以搪塞

建设资金不到位无奈垫资顺利完工难 1996年6月,国家有关部门就发出通知,严禁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工程。时隔数年,建设资金不到位就急于上马,或以建设资金没有全部到位、施工资金紧缺为由,“逼”着施工企业垫资、带资、借资往项目工程里投,撑着把工程干下去的现象,非旦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制止,反而谁也奈何不了它。

去年年底,记者到某省一高速公路工地采访。据一位项目经理介绍,他们中标的合同工期为3年,但是已经干了4年,还有3/5的工程量没完成。究其原因,除了地质结构复杂外,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投资不到位。4年间,这家企业先后垫付工程款1900万元。最近,这家企业的有关领导找到业主,要求按照规定拨付已经完工了的部分单项工程的款项,业主反问:“建设资金不到位,你让我到哪里弄钱给你?”

据业内人士透露,事实上,在喊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单位中,大多数并非如此,国家投资或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拿到手后,不是专款专用,而是挪作他用。

依法招标 管理是关键

有关人士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指出,建筑市场的“三个不到位”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建筑市场实行招投标制以来就出现了。近20年来,虽然建筑市场法制化建设步伐逐步推进,但是,“三个不到位”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制止。 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现象?有关专家认为,必须运用计划、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要按照经济和市场规律考核干部。“三个不到位”现象的相当一部分,是少数政府官员在经济条件不具备或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不充分的情况下,急于动工建设造成的。在对干部任期考核时,应把主要干部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办事作为主要内容,防止“拍胸脯工程”上马。

其次,要发挥稽察特派员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大执法检查的频率,做到招标、开工前检(审)查,施工中抽查,竣工后审查,发现“三个不到位”在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变,继续骗取招标、开工审批手续的,应当取消工程立项、开工计划,停拨国家建设资金,冻结该地区或行业在一段时间内的基建项目审批手续,对相关地区和部门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罚。

再次,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开通监督热线,鼓励全社会都来参与监督,对于监督有功、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奖。

第四,要建立健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制度。对审批、把关不严和专职稽察、监督人员失职、失察,执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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