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开始,在农用运输车产销量逐年下降的同时,不少生产企业为迎合农村市场需求,打“政策”的“擦边球”,努力满足农村市场需求,纷纷生产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变拖”),使产销量逐年上升。
据中国农机工业协会农用运输车分会统计,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变拖”,1999年产量为7.23万台,2000年产量10万台,2001年为15万台,2002年“变拖”产销量占四轮农用运输车的一半左右,而今年上半年“变拖”的实际产量更占到四轮农用运输车总量的50%~60%。
政策优惠产销上升
有关人士认为,“变拖”产销量之所以在农用运输车需求下降的情况下保持了持续上升的态势,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是得益于生产环节上的税收政策优惠,众所周知,生产企业都要交增值税,财政部对生产企业的增值税规定为17%但对农机生产企业的农用柴油机、拖拉机等农机产品优惠享受13%的增值税,“变拖”也按拖拉机待遇享受13%的增值税,而农用运输车则必须按17%上交增值税。
其次是自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和征收范围中,只有农用运输车属于征收车辆(含三轮、四轮),而“变拖”不在征收税范围。还有养路费的交纳,“变拖”可按拖拉机待遇交纳,每年包交可享受3个月甚至半年的减免优惠。
另外,“变拖”的检验落户、年度检验在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手续便捷。费用较低,农机户乐意接受,驾驶单缸“变拖”驾证仍用“H”证。驾驶多缸“变拖”的持“G”证,即可驾驶。这些因素对农民选择购买“变拖”或农用运输车有非同小可的作用。总而言之,政府如果继续对“变拖”实行现行优惠政策,“变拖”的路子会越来越宽、越走越远,市场还会继续扩大。而“变拖”的热销必然将使农用运输车的产销受到影响,使其市场继续下降。 因势利导加强管理 “变拖”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得农村者得天下”。“变拖”以及农用运输车的成功在于抓住了中国农村市场,满足了汽车行业产品所不能顾及的消费群体--9亿农民的需要。可以说,“变拖”产品是厂家跟着市场造,市场跟着农民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依靠政策法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变拖”和农用运输车都诞生于上个世纪的80年代,在其生存发展过程中,依靠不断拓展市场、实施滚动发展而不断壮大。在国家没有投入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带动了一大批相关配套行业的发展,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但在对待“变拖”和农用运输车的政策法规上,尚存在顾彼失此,重农用运输车,轻“变拖”的问题,为了保证农用运输车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到有规可循,保证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保护环境,1987年以来,在公安部、原国家机械工业局等部门发布的农用运输车管理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报废标准中,农用运输车在方方面面上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而“变拖”管理则是摸着石头过河,很大程度上是无章可循的。仅有JB/TS0104-1997《手扶变型运输机产品质量分等》(内部使用)涉及到了单缸“变拖”行业标准。
型号繁多归类简化
据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公布的资料表明,全国有近百家生产企业的100多个“变拖”品种(含三轮、四轮)通过了部级鉴定,并颁发了部级鉴定推广许可证,如果加上各省、市、区农机鉴定总站鉴定颁发推广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数量将会超过此数,这既说明“变拖”在农用运输车产销连年下降的情况下,保持逐年增长可谓一枝独秀,又说明农村运输机械仍是极有市场潜力的产品,不过从颁发鉴定推广许可证的产品名称来看“变拖”名称的繁多,也给农机监理工作业务带来了不便。目前“变拖”的名称大致有以下8种称谓:三轮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多用途三轮变型运输机、手扶变型运输机、后驱动型手扶变型运输机、农村专用变型运输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运输型拖拉机和多功能变型运输机。笔者认为,如能把8种名称归类简化成3大类即可:①三轮拖拉机变型运输机(1和2合并);②手扶变型运输机(3和4合并);③拖拉机变型运输机(5至8合并)。名称的简化与分门别类,便于基层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
一机两证心照不宣
“变拖”、农用运输车、汽车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老话题。严格按三者的定义标准是能够将其区分的,三者也有不可替代性。汽车速度快,舒适性好,用于等级公路,运距长,但价格贵,使用维修困难,农用运输车和“变拖”属于中低速车辆,适用于一般县、乡低级路面使用,适合农用家庭生产、生活自用或从事短途运输,价格较低,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部分轻型汽车、农用运输车和“变拖”产品中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叉,形成一车两牌证甚至三牌证现象,主要是由政策法规滞后和使用环境造成的,为适应市场销售和检验落户等需要,一种产品配备两套或三套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发动机铭牌,以方便用户根据实际需要申办不同的车辆牌照,因而“一车两(三)书、一车两(三)证”的现象已成公开的秘密。
产品违规超标严重
“变拖”从目前发布的各类标准中,尚未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在市场销售的“变拖”主要为四川、山东、广西、安徽、福建和云南等省区的产品。近年来,由于在“变拖”管理上的滞后,使得“变拖”的管理、检验、落户在各省区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在云南省的16个地、州、市就有几个管理模式、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各行其是。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为争夺市场份额,竞相自发,盲目生产超标产品。现在云南销售的“变拖”普遍存在“三大五超”即“变拖”越造越大,发动机越装越大,轮胎越配越大:外型尺寸超标,长达6.7米、宽达2.4米、高2.6米;发动机功率超标,现在装4105、4108、4113的发动机;车速超标,车速一般都在75~90多公里/小时;轮胎超标,现配装8.25甚至9.00轮胎且后双轮;使用范围超标,“变拖”和农用运输车,使用范围定为“三农”即农业、农村、农民。现在这一使用范围已被突破了,城镇下岗职工、工矿企业也都在使用。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安全技术要求》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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