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了标却拿不到建设项目,这是曾经发生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的一起怪事。
甘南县酒厂为修建厂房而对外进行招标。结果,酒厂拒不选用经过招投标合法中标的施工单位,却坚持选用一家未中标但事前有意向的施工单位。所幸,这起违法事件在被省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查出后,得以纠正。
这起违法事件,反映了建筑法实施中仍然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建筑招投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
建筑招投标,是建筑市场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了多项规定,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一起成为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筑领域腐败现象、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起了重要作用。据各地统计,2002年全国依法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率达到了99.53%,公开招标率达到了98.97%,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建设工程交易的透明度。
但是,有关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遭遇了“上有法律,下有对策”:
——一些依法必须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业主受利益驱动,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有的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虚假招标,搞“先签约,后招标,阴阳合同”;
——一些部门、行业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斥或限制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参加投标;
——少数领导干部和掌握权力的部门违法干预工程招标投标,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和规范;
——一些工程搞所谓的“联合开发”,形式上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按一定比例出资,实为施工单位垫款施工,谁能垫款就把工程给谁……对此,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严格执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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