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必须抓好企业改制中资产和负债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见》指出,改制企业必须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应分别报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
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评估值,并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标准。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实行30%的优惠;一次买断,3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超过40%的,可实行10%的优惠。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处理企业资产的,须经出售方同意。改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可以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投入到改组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经批准后,可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变现用于安置职工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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