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我国建筑业自我保护体系十分必要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02-23 09:37   来源:工程建设网  作者:杜寿兴

在我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建筑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冲击。我国建筑业该如何迎接挑战,笔者认为,构筑起建筑业自我保护体系十分必要。

在我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建筑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冲击。我国建筑业该如何迎接挑战,笔者认为,构筑起建筑业自我保护体系十分必要。


尽管中国加入WYO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不是很大,但对于建筑咨询(包括规划、设计、造价管理、项目管理)和总承包企业而言却会带来巨大的挑战。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建筑咨询和管理业的话,那么就意味着我们将失去建筑业中效益较好的一块。


由于WYO组织对于政府的行政干预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所以我们的自我保护体系只能更多地从民间和行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虑。纵观世界上英、美等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做法,我们完全可以从行业协会、专业资格、标准体系和法律(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等)条款几方面来构筑我们的保护体系。


一、快速发展壮大行业协会


作为非官方的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中的作用日趋显现。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于行业的管理都是通过行业协会来实施的。这些行业协会一般承担着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专业交流与培训、推动政府制订相关法律以及进行科学研究和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等功能。目前,我国的专业协会只是发挥了交流和培训等很小一部分功能,其他功能一般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来完成的,这种做法与WTO的有关规定是不相适应的。


另外,我国行业协会的规模和科研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国外的一些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行业协会存在着规模小、科研能力低、运作不灵活等不足。我国的协会一般都很难有大量的资金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如美国的土木工程师学会每年的预算就达到近5000万美元。因此,我国行业协会的运作方式应该更加灵活,更加市场化,可以采用增加会员种类、吸收个人会员、发行专业出版物、举办学术研讨和展会推介活动等方法获取资金。


在此我们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设立一个类似行业协会管理和指导委员会的临时机构,以帮助行业协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预定目标。


二、完善和发展专业资格体系


我国实行职称职业制度由来已久,但是由于职称所涵盖的专业范围有限,而且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其对专业经验的体现程度较低,而正在逐渐推广的建造师、造价师等执业资格却不能覆盖所有层次的专业和工作种类。对此,可以采用执业资格和职业资格双轨制的办法,使专业资格体系能有更广泛的覆盖面,同时也为与国际接轨奠定基础。


由于专业人员的资格与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相挂钩,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专业资格体系的同时,也相应地保护了我们的专业人员和市场。在国际上对企业的资质一般不是由政府来制定,而是由协会或市场来决定,政府则注重于专业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因此通过加快我国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转移、注册和培训的方法来扩大我国获得专业资格的人员队伍将是当前十分紧迫的工作。人才的竞争将取决于市场,随着建筑业的国际化发展,我国建筑业未来紧缺的将是中国和国际双重资格的专业人员。为此,我们还应加强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或协会的联系,争取获得互认,或通过直接认定获得国际性专业会员资格。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使我国专业人员在已经取得的资历和经验的基础上获得国际认可,并增强我国专业人员的国际竞争力,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专业人员的资格法律化,以强化政府在专业资格管理中的领导地位。


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


从建筑业而言,还有一个要与国际相接轨的接口就是标准体系,特别是建筑构件和建材。在我国加入WTO后,标准体系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非关键贸易保护屏障,这一点可以从在英联邦成员和我国香港特区风行的英国BS标准体系的实践中得到明证。为了保护我出人头地的建材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在吸收西方先进的标准基础上,设定有利于我国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体系,并结合中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保留或增加设立相关的特殊补充标准。四、颁布适合行业全球化的法律条款国外不少国家有时通过使用安全、环保和劳工保护等法律条款来对本国企业以及员工进行保护,对外国企业进行约束。随着法制化的发展进程,我国政府行政规定的约束力将减少,更多的则是要依靠法律条文来实施管理。为此,我认为我们一方面要废除一些国民待遇原则不相适应的差别性条款,以及不利于建筑业发展的施工条件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快将原有的有效行政规定提升为法律条款或增修颁布一些能从侧面保护本国企业的法律条款。颁布此类法律条款,主要是从侧面来加强对我国的企业和员工进行保护。这些条款可以是关于对施工人员工作的安全保障,如可以包括现场防护、人员保险、现场生活设施等方面;也可以通过工会的作用,颁布最低工资标准、外籍员工数量(可以通过工作签证签发的数量来加以控制)、施工条件(设立分包商同业保护条款,即分包商依据合同结算并结清相应的工程款项退场后,方可由新的分包商承担该分包商未能承担或尚未完成的分包合同,此意是对国内分包的保护,也从更高层次上对境外承包商选择国内分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休假、人力资源的培训、流动与竞业限制(人才流动大势所趋,不可逆挡。但要以法律或行规的形式在我国企业或在华企业及合作企业强制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特种作业的人才跳槽后十年内不得从事同业,相应的原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之补贴等)、商务技术保密等方面的条款;此外还可以结合我国的环保要求,对现场的污水及废弃物、表面土壤的保护、灰尘、噪音等颁布有关法律条款。这些法律条款的颁布和实施,既能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员工的福利,又能从侧面来保护我国的有关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构筑了保护体系而掉以轻心,进而放松了企业竞争力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其实,标准和要求的提高是一柄双刃剑,在阻碍了国外产品和员工进入的同时,也对我们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护只是短暂的,只有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才能真正使我国企业在全球一体化的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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