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市环保局获悉,为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市环保局已拟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送审稿),并提交市法制局。目前,该条例已经被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往的环保立法注重建设项目建成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环境的影响及其控制,不太注重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尤其缺乏对重大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预防和管理。条例送审稿针对这种情况,对项目建设过程提出了更为详细的环保要求。对住宅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可要求建设单位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公众的意见,并监督实施。对全市和区域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征求公众的意见。
对于施工管理方面,建设单位应将环境影响审批决定涉及建筑施工的环境保护事项,纳入项目施工合同,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执行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文明施工,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防治噪声和粉尘污染。在城市建成区,禁止中午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活动。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妥善收集,防止流失、扬散,并按规定运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和弃置。
出租业主承担环保责任
由于在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土地或房屋等的业主将场地出租给他人建设环保法规禁止建设的项目,且在环保部门依法关闭该项目后,业主又再次将场地出租给他人建设这些禁止项目。在深圳,投资经营者流动性很大,这种业主的不配合使得环保部门的执法,尤其是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执法难度大大增加。条例不仅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要遵守环保法规,而且包括业主在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也应遵守环保法规。业主为了经济上的利益,不考虑其出租的用途是否违反环保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条例送审稿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建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项目的,环保部门可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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