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检察院会同合肥市监察局、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联合制定《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廉政准入规定》2月20日开始实施。此前,该规定已下发全市1000多家相关机构和建筑单位,并在近期举办的全市建筑业管理培训班上进行了如何贯彻落实《规定》的专题讲座。此举旨在从源头上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
在建筑系统实行廉政准入制度,是合肥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系统预防的一项新的举措。所谓廉政准入,即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廉政规定的,准予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大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发包活动。《规定》试行以后,检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手负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廉政准入的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研究对策,移送线索,互相通报发现和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情况,指导、督促建设、中介等单位加强管理,严格制度,预防职务犯罪。
《规定》明确指出,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在实施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不得采取行贿、欺诈等手段承揽工程,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利用行贿、欺诈等手段承揽工程,搞不正当竞争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外,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从事承包活动,或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对查处结果予以公开。《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一是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招投标,利用欺诈、行贿等手段获取中标,除中标无效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二是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年不得进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参与承包活动。三是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至三年不得进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参与承包活动;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执业资格。四是施工单位或单位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外,取消其二至三年进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吊销其营业执照。
为了保证《规定》执行,要求合肥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都要签订工程廉政准入协议,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准入协议,没有签订工程廉政准入协议的工程,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廉政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分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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