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加入到建筑队伍中来。而工地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在一些地区长期存在,加之一些施工人员自身素质差、思想上又麻痹大意,导致伤亡事故经常发生。因此,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建筑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举措,在我国开展得情况怎样呢?
意外险:建筑工人的“护身符”
2003年2月,某市正在施工的某建筑工地发生厂房倒塌事故,致使13人死亡、17人受伤。其承建单位曾在2002年8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共计赔付人民币180多万元,使伤亡人员家属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如果没有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亡家属就未必会得到及时赔偿。湘籍民工聂某的遭遇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聂某在一次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右小腿粉碎性骨折,需长时间治疗,工地老板朱某仅支付了医疗费2.1万元,而生活费则分文未给。聂某的亲友多次找到有关负责人要求解决此事,均被对方以各种借口回绝。就这样,聂的生活费和欠下的医药费、误工费被一拖再拖。
聂某的遭遇值得我们同情,但如果聂某所在的企业也能为其投保相应的保险,那么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他便会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而施工企业也会从中受益。
2003年5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
为何受冷落?
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有效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和预防、控制事故能力,是我国强制推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险的基本目的。从近年来推行的情况看,这一良好初衷已经初步显现,但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此项工作开展得并不理想,作为受益者,不少建筑企业也对这项制度表露出种种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抵触情绪。
针对这种情况,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所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开展的情况也有所不同。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早在几年前便在全市所有企业中实施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通过几年的推行,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数量达到4.35万余个,参保人数近240万人。由于施工企业为建筑职工投保了工伤保险,所以参与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就较少。
对于一些地方建筑施工企业既没有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又未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有关人士指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的政策执行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核查工作仍需认真地加以落实。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虽然通过《建筑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为强制性保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远未被落到实处。
据了解,投保的费用问题也是目前一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企业人士反映,我国目前的保险费率有些偏高,对于微利的建筑企业而言有些难以承受,按照规定,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应计入建筑企业的生产成本。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成本的提高必然意味着市场竞争力的减弱,所以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有关负责人强调,施工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不足也是投保少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资方在双方关系对比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施工企业对于参与意外险可以帮助施工企业实现风险转嫁缺少足够的认识,而建筑业从业人员作为劳方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强弱不对等的关系,致使施工企业不愿为对方支付保险费用,而建筑业从业人员往往又对此无能为力,致使被排斥在相应的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
经验值得借鉴
有关人士指出,建筑保险市场的培育任重道远,但一些地方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切实加强和做好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不仅保障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有效的经济补偿,也有利于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筑业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推动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开展。如河北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为职工办理投保手续,保证在建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率达到100%。未投保或投保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天津市塘沽区在经过一年运行的基础上,开始全面推行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目前该区施工企业投保覆盖率已达100%。在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塘沽区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将保险公司请进来办公,设置保险窗口,为区施工企业投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二是将投保纳入基建程序中,规定新开工项目必须投保后才能领取开工许可证,同时执法部门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新开工工程的投保率;三是对已开工工程加大检查力度,凡过期不办理投保手续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是进行投保的专项治理,确保保险工作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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