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拖了9年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市政工程公司诉称:1994年,公司为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修筑赛车城外围道路,工程于年底竣工。1995年1月,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在结算书中认可,管委会欠公司工程款474万元。此后,管委会先后给付公司工程款211万元,尚欠262万元。在工程竣工后的9年中,公司曾多次催要,管委会拒绝给付欠款。现起诉要求管委会给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书有效,管委会应予履行。市政工程公司为管委会施工的赛车城外围道路工程,经双方结算已确认了该工程款的数额,管委会应按照确认的数额扣除其所付的工程款,余款应及时付清。其长期拖欠不付,已给市政工程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适当偿付延期付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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