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会使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样享受如下基本权利:
1、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农业品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化解决与其他国家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国应依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主要体现在: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易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磨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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