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也应按有关规定上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升值。
长期以来,国有资产是大锅饭,盈利后职工分享,亏损后国家承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也在进一步加强。国家作为投资人,国有资产投资应当得到收益。《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利润和产权转让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应分得的股利和股权转让收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按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和国家股权转让收入扣除按规定用于支付有关费用后的净收益以及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等都属于国有资产收益,均应按有关规定上缴。省国资委要求省属企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要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2001~2003年国有资产收益应上缴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汇总上报。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持有、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为确保国有资产准确合法、明白,省国资委将对国有产权进行登记。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资产划转、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产权变动后30日内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对违反产权登记有关规定的企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