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需在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实施前3日需张贴公告;根据被拆迁人本人的意愿,估价机构对单个家庭的拆迁补偿估价结果可以不予公示。这是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估价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总量,并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迁: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在实施强制拆迁前,负责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制定强制拆迁预案,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协助机关要到达强制拆迁现场,负责实施房屋拆迁、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以及强制拆迁所在地居民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要通知被强拆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但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被强拆人本人及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财物清单要进行公证;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通知》充分考虑到了公民的隐私,要求估价机构在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前,应当事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明确表示不愿公示的,即不予公示。但是一个地区的拆迁估价计算依据等属公开事项,以确保公正拆迁。经住户同意后公示估价结果,公示时间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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