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连发“紧箍咒” 整饬土地市场与建设投资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06-04 11:50   来源:新华社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在建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对所有在建、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党政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在建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对所有在建、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以及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

清理工作要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环保、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程序和贷款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高尔夫球场建设的要求;是否符合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严格禁止违规建设小火电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的有关规定。

清理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过度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项目进行清理后,要分类作出处理。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此次清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地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中央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清理中要特别注意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速组织,在1个半月内完成项目清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集中半年左右时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治理整顿结束后,对因检查和整改不力,经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要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

(三)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要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切实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摸清基本农田现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不得进行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五)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照地方有关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地的数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原有耕地相当;严格控制易地占补平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许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六)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认真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管理及批后核查、执法监督的责任。制定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完善用地定额标准,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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