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港口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 规范了港口经营的行政管理
中国法院网讯 作为《港口法》的配套法规,交通部近期出台《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港口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港口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意味着港口行政部门对港口经营管理将更加规范。
一、港口经营业务的种类:
《规定》第三条指出,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从事港口经营的申报程序
《规定》指出,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规定》明确,申请从事港口理货也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交通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
《规定》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办法》还明确,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由交通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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