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国内产业保护力度
解读三大贸易救济条例的修改
前不久,国务院相继公布了第401、402和403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这三大贸易救济条例将从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协议的承诺和对外贸易法修改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三大条例也做了相应的变动,以应对我国正全面面对的各种贸易冲突和摩擦。
商务部研究员、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副会长何茂春认为,从总体上来说,国际贸易自由化仍然是发展的主流,包括WTO的继续发展、区域集团化趋势日益显著、各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呈现上升趋势等。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仍然不可忽视,而且随着我国外贸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纠纷也会自然增加,尤其在技术壁垒和保障措施两个方面的表现最为突出。
何茂春比较了三大条例的修改之处,他告诉记者,三大条例的修改除了把原先的“外经贸部”都改成“商务部”外,主要是与加入世贸承诺进行了对照,按照透明度原则作了些调整,使一些法律名词更加准确,一些具体规定的主体和对象更加清晰,以更好地适应实践需要。
比如修改后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中,都将“现金保证金”改成“保证金”,以符合有价证券、期权等非现金方式也可作为保证金的国际惯例;这两个条例中还增加了“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包括环保、卫生等各个方面,充分利用WTO允许的规则内容保护国内产业。
修改后的三大条例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国内产业的力度。何茂春研究员指出,原先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中,调查机关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可以”对倾销或补贴及其损害进行调查,而现在的条例中,都改成了“应当”进行调查,更有强制性;保障措施条例还将保障措施的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从8年延长到了10年。
何茂春强调说,三大条例的修改对维护自由贸易,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拥有了更完善的三个武器。不过法律首先保护的毕竟是公平竞争,自由贸易需要双方的共同维护,无论哪一方滥用贸易救济制度的话,都会导致自由贸易之船的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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