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三公司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入手,深化企业内部用工制度改革,妥善终止了228名富余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了失业登记,并顺利移交给浙江省湖州市就业服务局管理。
该公司根据《劳动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8月上旬就制定了《企业改制前富余职工阶段性安置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竞争不到岗位的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个人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三年,协保期内给每人发生活补助费,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个人部分),人事档案由企业代管。到去年底,这些富余职工三年协保期已到,该公司又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了《企业改制后富余人员妥善安置处理办法》。规定凡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协保人员,在第三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发给《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凭证到湖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员工从参加工作时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发给一定量的生活补助费,并做好被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人事档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移交工作。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及因工、因病死亡的单亲员工进行特殊处理。在这些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该公司多次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协商,反复研究,既把政策用足用活,又处理好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依法维护了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一经实施便起到了既依法维护了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