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今后在昌吉州凡无故民工工资者,除责令期限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要支付拖欠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是昌吉州切实解决拖欠民工工资推出的一个新举措。
《暂行办法》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发包、用人办法、工资保证以及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今后,在昌吉州开工的由建设单位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纳入投资计划,由发展计划、财政部门出具验资批文,到位资金要达到工程造价的60%以上;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必须达到当年计划完成工程量的60%以上。用人单位必须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支付给民工本人;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领取工资,并提供委托书。
该《暂行办法》还规定,劳动保障部门须在银行设立预存工资保证金专户。工程发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必须在银行专户中预存工程总造价10%保证金(其中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各5%),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要支付拖欠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给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支付上述两项外,还要支付拖欠工资额和补偿金之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对因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有关部门将对用人单位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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