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 天津市作出五项新规定,旨在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
天津市此次出台五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一是严禁垫资施工。建设单位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投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列出投资数额、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凡招标文件未明示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施工企业再订立有关投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的承发包合同。
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所订立的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结算和拨款进行明确约定。
三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凡建设单位挟迫施工单位另订垫资施工协议的,一经查实,处以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是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完成竣工结算后方可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结算书的同时,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凡建设项目未完成结算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已进行竣工验收的,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对擅自交付使用的,除责令改正外,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五是今年新竣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市区(县)检查和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对今年以来竣工和已验收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凡存在新的拖欠工程款的责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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