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中西部目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和施行新《中西部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西部地区开发、中部经济崛起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缩小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招商引资新机制,加快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步伐,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新《中西部目录》的修订工作历时两年,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比较优势原则。所列条目充分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具有丰富的特定资源和特色产品、现有合资合作基础较好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支持。二是时效性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近期又有外商投资意向的重点项目和企业,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简单扩大生产能力,防止严重污染企业和被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向中西部转移。四是扩大开放原则。所列条目均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和限制类条目,大幅度增加了中西部地区鼓励类条目数量,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注重与我入世承诺和对外开放整体部署相一致。
新《中西部目录》共列具体条目267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领域:
(一)特有矿产资源开发。如硼砂、硼镁石矿、铬矿的开采与加工、钨钼深加工、镍矿勘探开发等。
(二)退耕还林还草及粮食、特色动植物资源深加工。如粮食、油料种子开发、油脂深加工、茶叶综合加工、枸杞种植及深加工、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等。
(三)加快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如汽车零部件加工、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片式固体钽电解电容器生产、民族特需产品等。
(四)扩大社会服务行业开放。如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原为限制类)、旅游景区(点)开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草原生态、冰雪旅游资源及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等。
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均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属于新《中西部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比,适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新《中西部目录》在条目内容上增加了鼓励类目录267条,有股比限制的条目也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48类缩减为6类,进一步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扩大开放的支持。
根据新《中西部目录》规定,自该目录生效之日起,2000年发布的《中西部目录》同时停止执行。新目录生效前按原目录批准的项目,仍按原目录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符合新《中西部目录》规定的在建项目,可按照新《中西部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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