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有明确规定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08-26 15:36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吴乐晋

财政部、税务总局8月24日发出通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政策。专家指出,8月以来,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出台系列关于房产地产税的通知,是为了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的一项重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8月24日发出通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政策。专家指出,8月以来,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出台系列关于房产地产税的通知,是为了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评估价格和土地基准地价两种方式确定。另外,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的条款过于模糊,容易造成理解混乱,各地没有统一标准,甚至引发了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争议。如此前虽然规定了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但是对成交价格却没有明确说明。

上海财经大学税费问题专家胡怡建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出台系列关于房产地产税的通知,是为了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胡怡建说,“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是对“8·31大限”的密切配合。“8·31大限”即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必须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对8月31日以后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从严查处。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8月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先后发布“明确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其发布频率超乎寻常。

在8月19日发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自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到期,对仍未按规定恢复征税的要立即纠正。

免责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同时本网原创文章,欢迎您转载并标明出处,谢谢!

热门产品(点击查询产品底价)

整机专区

  • 挖掘机械
  • 铲土运输
  • 起重机械
  • 混凝土
  • 压实机械
  • 路面机械
  • 桩工机械
  • 工业车辆
  • 高空作业
  • 凿岩机械
  • 掘进机械
  • 农业机械

工程机械内幕
实时掌控行业大事小情

机主邦
机主邦 帮机主 让机主不孤单

慧聪商情电子刊
直达商家商机无限

工程机械品牌关注榜



// (function(){ var bp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var curProtocol = window.location.protocol.split(":")[0]; if (curProtocol ==="https"){ bp.src = "https://zz.bdstatic.com/linksubmit/push.js"; } else{ bp.src = "http://push.zhanzhang.baidu.com/push.js"; }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bp,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