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青海建筑施工企业,将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及省建设厅下发的《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05年1月13日起,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为加强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近日,省建设厅明确要求,从现在起,凡已依法取得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尽快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2005年1月13日起,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与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一并作为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建筑活动时,进入建筑市场的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天至30天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天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扣,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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