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商务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通知提出,要继续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有关工作。对在我国境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为使其已进行的工程承包活动与新规定的实施平稳衔接,在2005年7月1日以前,有关外国企业可以依据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证明。2005年7月1日以后,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承包活动。
对于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其工程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年检时的业绩。
通知明确,为鼓励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时,在业绩和人员方面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办理:一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在中国境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业绩。二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境外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三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数量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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