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41号),从明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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