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因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带来的冬季采暖问题,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建设部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城镇冬季集中供热的正常运行。应将各级财政用于冬季供热采暖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城市的供热资金筹措计划,统筹管理,专款专用。落实对东北地区供热企业2003年至2005年实行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须完善供热救助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基本采暖需求。东北地区热改试点城市,要把供热体制改革和完善城镇居民供热救助制度结合起来,配套推进。
通过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本级财政筹集安排配套资金、财政补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等形式,积极落实困难职工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救助资金。有条件的试点城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冬季采暖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测定居民维持基本采暖条件的最低采暖费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作为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构成部分一并发放。要在加强供热费用统筹管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将采暖费用转化为职工采暖补贴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职工的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且,要加快城镇居民住宅采暖设施节能改造,提高节能水平和采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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