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从1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并重罚。
《规定》明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而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物业,就应当按照新的使用性质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可以申请区县政府组织强制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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