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国税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针对出口企业应收汇期较长,外汇核销手续繁琐等原因无法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对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国税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针对出口企业应收汇期较长,外汇核销手续繁琐等原因无法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对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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