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部署和要求。
通知要求,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应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今后,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涉及基本农田的,调整前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认可,经认可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近期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要相互衔接,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布局和比例。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加快制定建设用地指标,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用地指标框架体系。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建设用地指标。凡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国家用地指标的规划,一律不得审查通过,并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缩减。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指标。各地要立足于本地区土地资源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禁止利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指导和推广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新技术、新材料。要加快城乡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及监测网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烧制实心黏土砖。在资金、技术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各业和各地区用地。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监管。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开发区范围内规划制定、审批权必须集中由所在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不得下放。设立各类开发区,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开发区。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新建建设项目凡能利用存量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加强城乡规划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就近期内需要收购储备、供应土地的位置和数量提出建议。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存量土地收购储备涉及房屋拆迁的,纳入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规范建设用地和项目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加强对划拨土地上开发活动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规范原有划拨土地的房地产开发活动。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纳入房地产开发管理。严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
强化村庄集镇建设和用地管理。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村镇基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通知强调,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经审批乱圈地、突破国家用地指标和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等问题。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擅自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批准、设立开发区,以及对违法用地不依法查处等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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