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近日发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深建字[2004]120号),要求从12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造价30万元以上者,须将合同送市区建设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且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深圳市建设局近日发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深建字[2004]120号),要求从12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造价30万元以上者,须将合同送市区建设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且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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