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此项改革主要体现在以核准制替代了审批制,并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内容、核准机关及权限、核准程序及时限、核准条件、项目变更核准和核准文件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称,与以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相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改革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改审批制为核准制,简化了核准内容。将原来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明显简化。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三是明确了核准程序和时限。属于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国家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经批准,该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方面,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设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项目,并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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