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出台,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对建筑施工企业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有关规章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违规且逾期不改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规定》还明确,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企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清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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