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状况以及相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12-30 10:47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农民工:城市边缘群体2004年4月初,在北京打工妹之家举办的一场小型法律维权座谈会上,打工妹之家一位热心的志愿律师提供了一份由北京市某医院护工写的投诉书,信中提到的情节:“病人交给医院一天的陪护费为50元,但

农民工:城市边缘群体2004年4月初,在北京打工妹之家举办的一场小型法律维权座谈会上,打工妹之家一位热心的志愿律师提供了一份由北京市某医院护工写的投诉书,信中提到的情节:“病人交给医院一天的陪护费为50元,但是到了我们护工手中只剩20元,我们工资平均一小时还拿不到1块钱”、“有病人陪护才能住在病房中,没有病人只能自己租个小地下室呆着,天天三餐就只能吃大饼就咸菜……”

北京打工妹之家“非正规就业农民工权益保护”课题组随后对北京31家大中医院调查表明,护工月平均工资769元,但由于是以日薪计算,吃住必须自己负担。而保洁工的月薪平均只有298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45元,保洁工的收入连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330元都达不到。保洁工一个月能休息8天或4天的是极少数,能休息1天的有18%,而完全没有休息的高达34%。

从调查看,护工和保洁工的生活状况和劳动条件一样艰苦。他们大多租住在临时搭建的平房或地下室中。他们居住的房屋中有自来水和用电设施的为26%,有暖气和厕所的只有11%,至于洗浴间和厨房设施的仅有5%。打工者有79%的受访者给老家寄钱,平均一年寄回2432元。依上述调查,平均月工资为300元到800元不等的保洁工和护工,为攒钱寄回家而只能以极低的生活标准在北京生活,可以说他们是一群在生存线下挣扎的都市贫民。

北京市的医院不论是国营或民办,其作为正规部门的一部分是毋庸置疑的,而在这样的正规部门中经承包、转包或是不规范的操作,使处于底层的护工和保洁工们竟然过着如此艰难的生活。

处于非正规部门(家政、装修、卖菜、修鞋、餐厅服务员、卖小商品)就业的农民工他们的劳动条件和权益保障状况更是令人堪忧。该课题组的另一组调查也许能反映他们的基本状况。在受调查的1162名打工者中,有9成的人月工资在300—800元,做小生意的有6成月收入在1000元以内。约9成的农民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3成的工作时间为12-16小时,7%的工作时间长达16小时以上。只有极少数农民工买了保险。约7成的农民工没有和雇主或是用工单位签合同。近9成的农民工都曾有过没领到工资的经历。

在回答“做生意过程中遇到过刁难和麻烦”的农民工达到35%。有近3成的农民工曾经交过这样或那样形式的罚款。由于自身极不稳定的现状,他们遇到麻烦时通常也很少寻求警察的帮助。

对于现状,很少有人打算继续现在的买卖5年以上。对于自己和孩子将来在北京发展的可能性,只有不到3成的农民工抱有一些期望。而对于适龄儿童的上学教育问题,民工们只有无奈的心痛。

对于外地人在北京的社会地位的认识,53%的农民工认为“与城市人不一样,但地位也没低很多”,有近3成的农民工表示外地人的地位“比城市人低很多”。对于“现在您是哪里人”的提问,近半数的人回答是“老家那里的人”,也有人说自己“不是故乡的人,也不是北京人”,“是新北京人”,“北京的外地人”。

问题症结:制度性歧视造成农民工边缘化的是一系列不合理的制度,包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等,这些具体制度从总体上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有区别地分离开来,使其成为一个城市社会的边缘群体。

从城市化制度上看,农民工也是被排除在外的。尽管上亿农民工进入了城市,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是我国城市化政策还是没有让他们融入到城市社会中去,具体表现在:第一,各地城市规划还是以户籍人口为基数,这样的规划显然不利于农民工实现城市化。第二,城市商品房制度也没有考虑到为农民工提供符合他们经济条件的廉价住房。第三,更主要的还是城市教育没有向农民工子女开放,而教育是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最主要途径,目前的教育制度只能使农民工在城市社会趋向更加边缘化,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平。

农民工作为流入地的纳税人、国内生产总值的创造者之一,应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但是我国的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及福利体制却把他们排除在外,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他们把青春、健康贡献给了城市,却把年迈、伤病和无奈留给了自己。

民工维权路在何方?

城市化已成为我国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今后10—20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将会急剧加快,且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进城农民工的处境将更加困难,农民工进城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农民工进城路在何方?就目前情况而言,必须构建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

首先是法律体系。我国已有法律直接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很少。虽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可以适用于农民工,但这两部法律针对的仍是城镇居民的就业,民工权益受损时往往无法可依。因此,应当修改《劳动法》和《工会法》,进一步扩大和具体化其适用的劳动者主体对象。加速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保障措施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便为农民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鉴于已有的法律救济体系对农民工而言成本太高,因此,很有必要立即着手建立起针对民工的法律援助体系。

其次,进城农民工要积极加入各级工会或组建工会,通过工会来表达、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国家应借助《社会保险法》立法之际,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范畴,使农民工的养老、医疗等问题有长期保障,真正实现公共财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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