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家~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以及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融资租赁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通知还指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家~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以及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融资租赁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通知还指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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