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莞市建设局获悉,从本月13日起,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东莞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两证,未取得上述两证书的不得承接相应工程任务,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东莞市建设局近日发出《关于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通知》(东建函[2004]105号)。此举是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作出的。从2005年1月13日起,凡到东莞市参加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持上述两证外,还应提供派驻东莞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据悉,建筑企业应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地所属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安全生产认证,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在东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建筑企业应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地所属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派驻东莞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则上,各分支机构按1人/1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应少于5人。
另悉,原已领取《东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登记手册》的企业,持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考核合格证到市建设局登记,并换发《东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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