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出台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人士认为,如果2005年内资租赁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并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则融资租赁队伍将成功实现“扩军”。
近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决定开展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该通知对试点企业资本金有明确要求:2001年8月31日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
《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家~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出租人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用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合同支付每期租金。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或者将设备退回给出租人。
有关人士介绍,我国融资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融资租赁在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通信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等方面作用明显。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中小企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因为资金有限,从银行贷款又常常碰到难以克服的障碍,不能及时获得发展所急需的设备。对销售方而言,失去中小企业用户,对产品销售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引入融资租赁则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融资租赁机构拥有较好的资信、融资渠道和专业水平,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购入用以出租的设备。由于这种机构的介入,中小企业前期只需投入一定的保证金和少量租金,就可获得机器设备的使用权,然后用生产所获的利润支付后续租金,这有点类似分期付款。对销售方而言,则可以扩大产品销售量,尽快实现资金周转。
据了解,目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有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十几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30家左右和少数几家外商独资租赁公司。此外,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至少还有4000多家从事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企业。
但是,目前我国只有这40多家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余4000多家企业没有融资租赁的牌照。有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公司目光紧盯大企业、大项目,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往往以租赁本企业的产品为主,不一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其余4000多家从事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企业,由于税收政策限制,税负较高,开展融资租赁积极性不高。
按我国目前税收政策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即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商务部(包括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在这项政策下,经批准的融资租赁机构的融资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纳税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等。因此,实际上的纳税营业额仅为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利部分,营业税税负很低。对于其他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即使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也不能享受扣除成本的优惠,需要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税负要高很多;如果转让货物所有权,风险较大,增值税税负也高。
内资租赁企业被列入试点范围后,可以享受与经批准的融资租赁机构相同的税收政策,无疑对租赁企业有非常大的吸引力。据记者了解,目前很多内资租赁企业都紧盯试点企业这块“蛋糕”,力争入围。有关人士预计,按35个地区、每个地区确定2家企业计算,将有70家内资租赁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进行试点。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融资租赁市场被40多家公司几乎垄断的局面将被迅速打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入机器、设备等将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费用也有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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