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黔西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建设局联合下文,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该文件明确规定: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企业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4%缴纳工资保障金,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在开工时代施工企业缴纳,可按进度比例代入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中。
工资保障金按照属地管理存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该账户中取出,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此外,《通知》规定,使用农民工工作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工种,施工企业应该在3个月内结清一次工资。工作期限不足1个月,必须在工作结束后3天支付全部工资。遇到法定节日,施工企业必须在节前结清农民工工资。根据农民工务工的实际情况,这份《通知》还特别规定:为了解决农民工基本生活费用,施工企业应当预支其费用。基本生活费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每人8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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