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联合行文,转发国家和省劳动、建设部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实现对建筑业企业的全面监控,预防和减少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直接或委托银行发放。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记入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据介绍,《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办法》同时明确,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五种情形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即: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费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在转发通知中要求,今后,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投诉电话、网址和邮箱。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