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运动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20世纪60年代迅速发展。
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
1898年,一些消费者组织联合组成了全美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即美国消费者协会(ConsumerFederation of American),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
1936年,美国消费者联盟宣告成立。消费者组织的产生,标志着有组织的消费者运动的开始。美国的消费者运动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率先提出消费者权利。确认消费者享有4个基本权利:安全权利、了解权利、选择权利、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而又补充提出了消费者的另一项权利——索赔权利。同时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的机构,联邦政府中涉及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机构就有30多个。
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8年9月,深受劣质火柴之害的一些日本家庭主妇将擦不着的火柴集中起来,请厂家到场,召开了“清除劣质火柴大会”,后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揭开了日本消费者运动的序幕。1955年成立新生活运动协会,1961年成立日本消费者协会。
其他国家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也蓬勃发展,1957年,英国成立消费者协会; 1953年德国消费者同盟成立,1964年又设立商品检验财团;1969年韩国主妇俱乐部联合会成立;1962年欧洲消费者同盟(BFVC)成立。至1984年全世界有9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组织。
1960年由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 5 国消费者组织在海牙发起成立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这是一个国际性的消费者组织。1983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消费者保护工作始于80年代初,1981年6月,我国政府首次被邀参加了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在泰国召开的保护消费者磋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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