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切实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指导监督工作,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日常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将工地食堂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制度管理。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人饮食卫生安全。同时,要明确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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