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建设单位也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向无相应分包资质和无《备案登记手册》的企业或个人发包分包业务,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和转包等。同时,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即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等。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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