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石家庄市建设局、市安监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所有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必须缴纳一定标准的风险抵押金。
该办法提出,今后该市凡有企业新开工程在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要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查验市区内工程的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的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对事故处理拒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时,该企业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调查处理和善后赔付所需资金。
据了解,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按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一级30万元,二级20万元,三级1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一级20万元,二级、三级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元。根据办法要求,施工企业根据资质等级用现金、转账支票、汇款等形式到银行一次性缴纳风险抵押金全额。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时,按照新的资质等级重新核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办理风险抵押金变更手续。本地注册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外地进石施工企业撤出石家庄市的,退还风险抵押金。
石家庄市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该市行政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外地进石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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