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5-04-26 17:17   来源:中国工程建设网

近日建设部颁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明确各级政府要自觉树立“清欠也是政绩”的思想,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

近日建设部颁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明确各级政府要自觉树立“清欠也是政绩”的思想,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其中,东部地区要力争全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中、西部地区要基本完成(75-80%)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同时,建设部推出了一揽子解决现有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工作措施。


2004年,我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地解决拖欠率逾50%(包括部分在建项目)。2004年6月,对2003年以前存在拖欠的已竣工项目逐项建立档案,共清理出13.2万个拖欠项目,拖欠总额1860亿元。现已解决825亿元,占已竣工工程拖欠的44%,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其中,上海、江苏等地政府投资项目还款均超过60%。


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难度仍较大。主要问题是,政府投资项目在拖欠总额中所占比例较高;政府投资项目还款比例较低,仍有9个省(市、区)的还款比例不到30%;财政困难县难以完成清欠任务。此外,房地产项目清欠任务艰巨。尽管目前房地产项目已清偿238亿元,占已清理出的房地产项目总拖欠508亿元的47%,但尚未解决的270亿元中,纠纷案件多,还有部分属“烂尾楼”或因开发企业倒闭,拖欠的工程款已成为“死账”、“呆账”。


2005年是国务院提出“用三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要求的第二年,也是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一年。为此,建设部明确,今年要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为重点,突出解决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等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省级政府要对地方清欠工作负总责,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同时,对一些困难地方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此外,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并逐步建立房地产拖欠追偿制度。


建设部今年推出一揽子解决现有拖欠的主要工作措施,包括:地方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包括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属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出资人分别偿还。使用中央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资金;同时各级政府要将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地区本级财政超收收入优先用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财政困难地区若解决政府拖欠确实有困难的,省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要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企业已经变更、解散的,无法追索项目直接债务人拖欠的,要研究并明确和落实企业出资人等相关方的责任。同时,要分析施工企业的责任,并提出指导意见。


对继续拖欠、未按要求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其以自己的名义或投资入股单位的名义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新开房地产项目;禁止其投资方、股东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活动,限制其参与政府特许行业的经营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对象资格、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对不按规定定期如实报备项目手册、抽逃项目资本金、拖欠工程款的,要记入其信用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财政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加大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及时解决因工程结算引发合同纠纷拖延还款案件;要促进质量检测、造价咨询和合同调解仲裁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等提供条件;督促拖欠双方加快核准拖欠数额,限期办理结算手续,制定还款合同,对到期不结的,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落实对已判决案件的执行。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尽快执结。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有关地方政府要协助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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