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标认为,高速公路不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时,就应该减收或者免除车辆通行费。
拥堵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京津塘高速是否应该减收或免除车辆通行费?
5月13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它成为被告的原因是:京津塘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然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这起诉讼缘起于北京律师庞标4月间的一段经历:因为京津塘高速公路上的拥堵,他耗时近两个小时才行驶完70公里的路程。原告庞标的诉讼请求是:华北高速向他返还当日所收车辆通行费的一半———25元。他说,他希望这是一起公益性诉讼。
70公里花了近两小时庞标说,他将华北高速告上法庭,缘于一个月前的一次经历:他驾车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一段大约70公里的路程,竟花去了近两个小时。据庞标回忆,4月14日晚7时03分,他驾驶轿车从北京经由京津塘高速公路赶往天津,当时是从大羊坊入口领取了通行卡,入口处工作人员对车辆正常放行,并没有告知此时在距离大羊坊收费站17公里的路段已经出现了交通事故。“车通过收费站后,很快就被堵住了!”庞标说,大约只走了3公里路程后,车辆就寸步难行,被堵的车辆非常多,许多司机不得不走下车,在高速公路旁抽起烟来,还有人在聊天中抱怨这条高速公路经常堵车。庞标回忆,大约被堵了一个小时后,车流才勉强动起来,他于当晚8点40分左右才到达杨村出口,他粗略一计算:大约70公里的路程,走了1小时40分。“这种情况下,车辆通行费还能照收吗?”在出口处,他对收费员坚持收取车辆通行费25元的做法提出质疑,收费员的答复是:无论堵多长时间,都照常收费,不缴费不能通行。庞标缴付了25元车辆通行费,但他将车辆通行卡留下了,作为进入高速路时间的记录凭证。
原告认为低速时应减收费“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条件时,就应该减收或者免除车辆通行费。”庞标说。随后,庞标决定,以违约为由将京津塘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讨说法。4月29日,庞标带着诉状来到大兴人民法院,但工作人员告知,该案应到下属的红星法庭立案。5月9日,庞标来到大兴人民法院红星法庭递交起诉状,该案得到受理。庞标在诉状中说,在收取车辆通行费问题上,他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处于平等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上发生了堵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的条件时,高速路公司就应当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并免除或减少收费。庞标还说,目前,高速路公司的通常做法是,无论车流量是多是少,无论车行速度是快是慢,无论单向通行还是双向通行,无论道路是在维修还是不在维修,只要车辆驶入高速路就需要缴费,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的条件,这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此外,庞标还提出,收费卡上标明是“偿还贷款”,但他查看公示的收费公告后却发现,其收费用途为经营。“究竟是收费还贷,还是经营性收费?”庞标认为,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一方,有义务作出相应解释。
华北高速称通行便应收费5月13日上午,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平如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董平如说,根据4月14日当天的电脑记录和电话录音,当晚7时10分,公司接到了交警方面反馈来的信息:出京17公里处有一辆大货车掉入了边沟,需要断路处理。接到电话后,华北高速联系北京交通台及在路边电子牌上进行了播报,而庞标是晚7时03分,也就是在得到断路通知前才进入收费口的,所以收费员不可能告知。“事实上,公司方面是无权决定断路,也无权在车辆拥堵情况下拒绝车辆进入高速路,交通管制属于交警部门管理范畴。”董平如说。对于“高速路不高速”是否应减免车辆通行费问题,董平如称:在我国法规上,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他认为,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公路收费范畴,只要是经过通行了就要收费,和是否高速公路本身没有关系。“当然,如果高速路有坑洼导致车辆货物损坏,车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董平如说。对于庞标所指的收费卡标注问题,董平如承认,京津塘高速公路已经收回了基本的投资,“偿还贷款”的标注的确不妥,但因为沿袭原因,公司方面没有及时更改。董平如最后表示,如果可能,公司方面愿意和庞标调解此案。
■对话庞标我希望它是公益性诉讼人物简介:庞标,42岁,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988年开始从业律师,2001年被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中央电视台联合授予全国首届十大“荣誉律师”称号。记者:为什么会想到起诉?庞标:职业素养让我不能漠视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其实,本案焦点不在于我自身和诉讼请求,我希望它是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记者:为什么诉讼请求是要求退还车辆通行费的一半,而不是全部?庞标:我的目的在于传达一种思想,以期获得一种结果,那就是: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者到底被堵多长时间、到底出现了何种情形,可以免缴或者减缴车辆通行费,哪怕最终结果是当车辆被堵十个小时时,通行费可以免缴或者减缴,也是诉讼的巨大胜利。因为不论何种情形,不论被堵多久,通行费都照旧缴纳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记者:如果是因为车祸等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不高速”,你认为是否应该照旧收车辆通行费?庞标:在这种情况下,收费入口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告知,或者在电子牌上告知,让行车者改道绕道而行,而不是只管收费、不管是否畅通,就让更多车辆涌入。记者:起诉前,你还收集过其他司机的一些拥堵经历吗?庞标:因为老家在天津,所以我自己就经常走京津塘高速路,同时也听说有人被堵长达十个小时的经历。更滑稽的是南开大学张勇教授的一次遭遇。2月15日,他途经京津塘高速路时,正下着小雪,在高速公路入口,工作人员仍然放行。由于路滑,他驾车到廊坊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车拐进路沟,还好没有人员伤亡。张教授被撞坏的轿车从廊坊出口被拖出时,仍然被工作人员要求缴纳相应的高速费。记者:你认为这场官司能赢吗?庞标:可能会输掉,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传达了一种思想,让更多司机站出来表达声音,这样管理部门会更加重视,逐渐改变不合时宜的规定。事实上,河南已经出台了“高速路不高速不收费”的规定,它的出现就是和一场诉讼有关。
■链接河南高速被诉案2004年7月30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宋德新驾车从荥阳站入口处进入连霍高速公路,缴费30元。然而,从荥阳至中牟不足60公里的路上有6处维修,长约10公里。由于车速基本都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导致他取消了原定的调研计划。宋德新认为,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通行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不对等,只能按普通公路标准收费。2004年8月4日,宋德新诉至法院,要求河南高速比照普通公路收费标准,退赔多收的10元钱。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应知连霍高速部分维修正限速而仍选择通行。另外,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不久后,新颁发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河南高速公路不高速视情况暂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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